竹縣公布新版房屋稅自治條例 建商囤房最重課4.8%囤房稅2.0版本7月上路,各縣市政府陸續修正自治條例,新竹縣稅務局擬訂「新竹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於7月1日公布,本次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重點主要以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主,並將「非自住用戶」類的納稅義務人,依照新制制度,在新修的自治條例也細分為「房東、繼承者」、「建商」、「多屋族群」。稅務局表示,建商部分,依照房屋稅條例針對所謂的「起造人」課稅稅率從2.0%~4.8%不等,新竹縣新版自治條例則再細分起造人建商,持有待銷售房屋1~5年的時間,訂不同課稅基準。1年以內稅率是2.0%,逾1年但在2年內課2.4%,逾2年且4年以內的課3.6%,超過4年但在5年內的課4.2%,超過5年的課4.8%。至於在全國持有多戶的「多屋族群」,新竹縣新版自治條例改以所持有的非自住用戶數,依新制訂定差別稅率,1戶以內2.6%,2~4戶3.2%,5~6戶課3.8%,7戶以上4.8%。稅務局指出,本次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一、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維持原稅率1.2%,增加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稅率亦為1.2%。另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1%,其中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基準將於每年2月末日前公告之。 二、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分別按以下4類房屋課徵房屋稅:1.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4戶以內每戶稅率均為1.6%;5至6戶每戶稅率均為2%;7戶以上每戶稅率均為2.4%。2.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1年以內,每戶稅率2%;持有逾1年且2年以內,每戶稅率2.4%。3.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起造人待銷售房屋,持有期間逾2年,按起造人持有房屋年數期間課徵房屋稅:持有房屋年數逾2年且4年以內,每戶稅率3.6%;持有逾4年且5年以內,每戶稅率4.2%;持有逾5年,每戶稅率4.8%。4.除前三類以外之房屋,按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戶數課徵房屋稅:全國總持有應稅房屋1戶,每戶稅率2.6%;持有2至4戶,每戶稅率3.2%;持有5至6戶,每戶稅率3.8%;持有7戶以上,每戶稅率4.8%。三、其他特定房屋,如:供住家使用之公有房屋、勞工宿舍及其員工餐廳、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宿舍及專供停放車輛使用之停車空間或公同共有房屋等12類房屋,不納入全國總持有戶數計算,稅率為單一稅率2%。